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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

發布日期:2021-08-04 瀏覽次數:206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退役軍人保障工作,維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退役軍人,是指從中國人民解放軍依法退出現役的軍官、軍士和義務兵等人員。

  第三條 退役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

  尊重、關愛退役軍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關心、優待退役軍人,加強退役軍人保障體系建設,保障退役軍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權益。

  第四條 退役軍人保障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遵循以人為本、分類保障、服務優先、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退役軍人保障應當與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退役軍人安置工作應當公開、公平、公正。

  退役軍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與其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掛鉤。

  國家建立參戰退役軍人特別優待機制。

  第六條 退役軍人應當繼續發揚人民軍隊優良傳統,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保守軍事秘密,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軍人保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地方各級有關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軍隊各級負責退役軍人有關工作的部門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做好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第八條 國家加強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設,為退役軍人建檔立卡,實現有關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為提高退役軍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

  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與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統籌做好信息數據系統的建設、維護、應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 退役軍人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退役安置、教育培訓、撫恤優待資金主要由中央財政負擔。

  第十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企業、社會組織、個人等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設立基金、志愿服務等方式為退役軍人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十一條 對在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二條 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門、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應當制定全國退役軍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計劃。

  第十三條 退役軍人原所在部隊應當將退役軍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役軍人。

  退役軍人的安置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 退役軍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持軍隊出具的退役證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第十五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在接收退役軍人時,向退役軍人發放退役軍人優待證。

  退役軍人優待證全國統一制發、統一編號,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軍人所在部隊在軍人退役時,應當及時將其人事檔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人事檔案管理有關規定,接收、保管并向有關單位移交退役軍人人事檔案。

  第十七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為退役軍人辦理戶口登記,同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八條 退役軍人原所在部隊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將退役軍人及隨軍未就業配偶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軍隊有關部門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關社會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移接續工作。

  第十九條 退役軍人移交接收過程中,發生與其服現役有關的問題,由原所在部隊負責處理;發生與其安置有關的問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發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問題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原所在部隊予以配合。

  退役軍人原所在部隊撤銷或者轉隸、合并的,由原所在部隊的上級單位或者轉隸、合并后的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移交接收計劃,做好退役軍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軍人安置任務。

  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依法接收安置退役軍人,退役軍人應當接受安置。

  第二十一條 對退役的軍官,國家采取退休、轉業、逐月領取退役金、復員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轉業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其德才條件以及服現役期間的職務、等級、所做貢獻、專長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崗位,確定相應的職務職級。

  服現役滿規定年限,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月領取退役金。

  以復員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復員費。

  第二十二條 對退役的軍士,國家采取逐月領取退役金、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現役滿規定年限,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月領取退役金。

  服現役不滿規定年限,以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領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其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專長等安排工作崗位。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養方式安置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第二十三條 對退役的義務兵,國家采取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領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其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專長等安排工作崗位。

  以供養方式安置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第二十四條 退休、轉業、逐月領取退役金、復員、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等安置方式的適用條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 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由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接收安置。對下列退役軍人,優先安置:

  (一)參戰退役軍人;

  (二)擔任作戰部隊師、旅、團、營級單位主官的轉業軍官;

  (三)屬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軍人;

  (四)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軍人。

  第二十六條 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編制保障。

  國有企業接收安置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保障相應待遇。

  前兩款規定的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轉業和安排工作的退役軍人。

  第二十七條 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官和軍士,被錄用為公務員或者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自被錄用、聘用下月起停發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八條 國家建立傷病殘退役軍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養制度。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傷病殘退役軍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妥善解決傷病殘退役軍人的住房、醫療、康復、護理和生活困難。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加強擁軍優屬工作,為軍人和家屬排憂解難。

  符合條件的軍官和軍士退出現役時,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隨調隨遷。

  隨調配偶在機關或者事業單位工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安排到相應的工作單位;隨調配偶在其他單位工作或者無工作單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協助實現就業。

  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及時辦理。對下列退役軍人的隨遷子女,優先保障:

  (一)參戰退役軍人;

  (二)屬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軍人;

  (三)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軍人;

  (四)其他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

  第三十條 軍人退役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四章 教育培訓

  第三十一條 退役軍人的教育培訓應當以提高就業質量為導向,緊密圍繞社會需求,為退役軍人提供有特色、精細化、針對性強的培訓服務。

  國家采取措施加強對退役軍人的教育培訓,幫助退役軍人完善知識結構,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職業技能水平和綜合職業素養,提升就業創業能力。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學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并行并舉的退役軍人教育培訓體系,建立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協調機制,統籌規劃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十三條 軍人退役前,所在部隊在保證完成軍事任務的前提下,可以根據部隊特點和條件提供職業技能儲備培訓,組織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各類高等學校舉辦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以及知識拓展、技能培訓等非學歷繼續教育。

  部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為現役軍人所在部隊開展教育培訓提供支持和協助。

  第三十四條 退役軍人在接受學歷教育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學費和助學金資助等國家教育資助政策。

  高等學校根據國家統籌安排,可以通過單列計劃、單獨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軍人。

  第三十五條 現役軍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服現役期間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退役后兩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達到報考研究生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 國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專業培訓機構等教育資源,為退役軍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退役軍人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需要就業創業的,可以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等相應扶持政策。

  軍人退出現役,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需求組織其免費參加職業教育、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并推薦就業。

  第三十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動態管理,定期對為退役軍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專業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進行檢查和考核,提高職業技能培訓質量和水平。

第五章 就業創業

  第三十八條 國家采取政府推動、市場引導、社會支持相結合的方式,鼓勵和扶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宣傳、組織、協調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采取退役軍人專場招聘會等形式,開展就業推薦、職業指導,幫助退役軍人就業。

  第四十條 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殘疾等級和退役后補評或者重新評定殘疾等級的殘疾退役軍人,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的,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第四十一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軍人提供職業介紹、創業指導等服務。

  國家鼓勵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為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退役軍人未能及時就業的,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求職登記后,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四十二條 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在招錄或者招聘人員時,對退役軍人的年齡和學歷條件可以適當放寬,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招聘退役軍人。退役的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退役的軍士和義務兵入伍前是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或者國有企業人員的,退役后可以選擇復職復工。

  第四十三條 各地應當設置一定數量的基層公務員職位,面向服現役滿五年的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招考。

  服現役滿五年的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可以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定向考錄的職位,同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共享公務員定向考錄計劃。

  各地應當注重從優秀退役軍人中選聘黨的基層組織、社區和村專職工作人員。

  軍隊文職人員崗位、國防教育機構崗位等,應當優先選用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

  國家鼓勵退役軍人參加穩邊固邊等邊疆建設工作。

  第四十四條 退役軍人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退役后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建設或者與社會共建的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應當優先為退役軍人創業提供服務。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建立退役軍人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為退役軍人提供經營場地、投資融資等方面的優惠服務。

  第四十六條 退役軍人創辦小微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并享受貸款貼息等融資優惠政策。

  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退役軍人符合國家規定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等政策。

第六章 撫恤優待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普惠與優待疊加的原則,在保障退役軍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務基礎上,結合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和各地實際情況給予優待。

  對參戰退役軍人,應當提高優待標準。

  第四十九條 國家逐步消除退役軍人撫恤優待制度城鄉差異、縮小地區差異,建立統籌平衡的撫恤優待量化標準體系。

  第五十條 退役軍人依法參加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

  退役軍人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退役后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依法合并計算。

  第五十一條 退役軍人符合安置住房優待條件的,實行市場購買與軍地集中統建相結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統籌規劃、科學實施。

  第五十二條 軍隊醫療機構、公立醫療機構應當為退役軍人就醫提供優待服務,并對參戰退役軍人、殘疾退役軍人給予優惠。

  第五十三條 退役軍人憑退役軍人優待證等有效證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優待,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優撫醫院、光榮院建設,充分利用現有醫療和養老服務資源,收治或者集中供養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軍人。

  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老年退役軍人和殘疾退役軍人。

  第五十五條 國家建立退役軍人幫扶援助機制,在養老、醫療、住房等方面,對生活困難的退役軍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幫扶援助。

  第五十六條 殘疾退役軍人依法享受撫恤。

  殘疾退役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標準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綜合考慮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消費物價水平、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工資水平、國家財力情況等因素確定。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發放。

第七章 褒揚激勵

  第五十七條 國家建立退役軍人榮譽激勵機制,對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退役軍人予以表彰、獎勵。退役軍人服現役期間獲得表彰、獎勵的,退役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第五十八條 退役軍人安置地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軍人時,應當舉行迎接儀式。迎接儀式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第五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退役軍人家庭懸掛光榮牌,定期開展走訪慰問活動。

  第六十條 國家、地方和軍隊舉行重大慶典活動時,應當邀請退役軍人代表參加。

  被邀請的退役軍人參加重大慶典活動時,可以穿著退役時的制式服裝,佩戴服現役期間和退役后榮獲的勛章、獎章、紀念章等徽章。

  第六十一條 國家注重發揮退役軍人在愛國主義教育和國防教育活動中的積極作用。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可以邀請退役軍人協助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和國防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邀請退役軍人參加學校國防教育培訓,學校可以聘請退役軍人參與學生軍事訓練。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退役軍人先進事跡的宣傳,通過制作公益廣告、創作主題文藝作品等方式,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革命英雄主義精神和退役軍人敬業奉獻精神。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下列退役軍人的名錄和事跡,編輯錄入地方志:

  (一)參戰退役軍人;

  (二)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退役軍人;

  (三)獲得省部級或者戰區級以上表彰的退役軍人;

  (四)其他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

  第六十四條 國家統籌規劃烈士紀念設施建設,通過組織開展英雄烈士祭掃紀念活動等多種形式,弘揚英雄烈士精神。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烈士紀念設施的修繕、保護和管理。

  國家推進軍人公墓建設。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去世后,可以安葬在軍人公墓。

第八章 服務管理

  第六十五條 國家加強退役軍人服務機構建設,建立健全退役軍人服務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退役軍人服務中心,鄉鎮、街道、農村和城市社區設立退役軍人服務站點,提升退役軍人服務保障能力。

  第六十六條 退役軍人服務中心、服務站點等退役軍人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與退役軍人聯系溝通,做好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扶持、優撫幫扶、走訪慰問、權益維護等服務保障工作。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退役軍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時掌握退役軍人的思想情況和工作生活狀況,指導接收安置單位和其他組織做好退役軍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有關保障工作。

  接收安置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退役軍人工作和生活狀況,做好退役軍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有關保障工作。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接收安置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退役軍人的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多種渠道宣傳與退役軍人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退役軍人權益保障機制,暢通訴求表達渠道,為退役軍人維護其合法權益提供支持和幫助。退役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應當依法解決。公共法律服務有關機構應當依法為退役軍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幫助。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訓、就業創業、撫恤優待、褒揚激勵、擁軍優屬等工作,監督檢查退役軍人保障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落實情況,推進解決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十二條 國家實行退役軍人保障工作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退役軍人保障工作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退役軍人有關工作的部門及其負責人、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評價內容。

  對退役軍人保障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推進不力的地區和單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該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七十三條 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十四條 對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中違反本法行為的檢舉、控告,有關機關和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確定退役軍人安置待遇的;

  (二)在退役軍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文件的;

  (三)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發放退役軍人優待證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軍人保障工作經費的;

  (五)違反規定確定撫恤優待對象、標準、數額或者給予退役軍人相關待遇的;

  (六)在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七)在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中失職瀆職的;

  (八)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七十六條 其他負責退役軍人有關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退役軍人安置任務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對該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八條 退役軍人弄虛作假騙取退役相關待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取消相關待遇,追繳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九條 退役軍人違法犯罪的,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關待遇,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退役軍人對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關待遇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退出現役的警官、警士和義務兵等人員,適用本法。

  第八十二條 本法有關軍官的規定適用于文職干部。

  軍隊院校學員依法退出現役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三條 參試退役軍人參照本法有關參戰退役軍人的規定執行。

  參戰退役軍人、參試退役軍人的范圍和認定標準、認定程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等部門規定。

  第八十四條 軍官離職休養和軍級以上職務軍官退休后,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安置管理。

  本法施行前已經按照自主擇業方式安置的退役軍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五條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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